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和材料有(走工傷認定程序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與流程
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如下: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事故情況材料;
5、用人單位登記注冊資料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的認定程序是什么
1、申請。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認定,單位不提申請的,勞動者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工傷認定申請要準備相應的材料;
2、調查。接受申請后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認定。一般于60日內作出認定。
工傷認定需要哪些資料和程序?
1.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材料: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流程和所需材料包括哪些?
一、 工傷認定 流程和所需材料包括哪些? 個人申請 工傷認定程序 是怎么樣的? 1、《 工傷認定辦法 》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并提交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 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 證據 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 工傷的認定 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二、個人工傷認定材料要哪些? 1、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蚱髽I 營業執照 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2、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 事實勞動關系 證明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 身份證 和工作證(或工卡) 5、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6、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 證人 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7、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 交通事故 的) 8、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一時之間是比較慌亂的,因為一方面擔心高昂的 醫療費用 ,另外一方面由于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夠從事勞動比較擔憂,但實際上這些如果認定成為工傷,都需要進行賠償的,工傷認定的流程和他的所需材料,在這里都給大家介紹了。
申報工傷的流程及材料
申報工傷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1、單位或者職工一方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由該行政部門審查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受理的,再及時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4、最后將決定書送達給職工一方和其所在的單位,并給社保經辦機構一份;
5、如果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申請工傷鑒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2、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托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3、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提出則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申請;
4、回復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取得工傷證。不服可復議(60日內)或行政訴訟(3個月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