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訴離婚調解(起訴離婚調解失敗怎么辦)
如何申請離婚調解
法律分析:申請離婚調解是訴訟離婚中必要的程序。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在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法院審理時,首先就會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起訴離婚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 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由于法院調解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因此法院調解沒有單獨的程序而是與整個審理程序結合在一起的。 民事訴訟法 只對法院調解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規定法院調解的具體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 訴訟 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 證人 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 代理 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后一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私自干涉。 這里要說明的是,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一般在 訴訟離婚 中進行調解的可能出現三個結果,調解夫妻和好、調解 離婚 以及調解失敗。通常只有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那么法官才能按照實際的情況,同時在法律的規定下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當然此時也不是一定會判決夫妻離婚,而這點也是大家需要重點注意的。
起訴離婚如何調解
起訴離婚調解程序如下:
1、由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2、由調解員主持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意見,并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u,不成功的,依法進行審理。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