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詢問當事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公民代理的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新
法律主觀:
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2015年2月4號正式實施。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具有六大亮點亮點一:保障訴權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亮點二:法庭紀律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亮點三:電子證據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亮點四:誠信原則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亮點五: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小額訴訟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法律客觀:
一、庭前會議1、庭前會議程序,德國稱之為中間程序,法國稱之為預審程序,美國稱之為庭前會議,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關于此程序的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庭前會議之中,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2、庭前會議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準備活動。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三、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4、組織交換證據;5、歸納爭議焦點;6、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比較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訴訟請求意見等等,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庭的辦事效率,同時也可以提高法庭審理的質量,可以減少爭議,這樣案件審結更加快捷,因此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還是十分有意義的。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詢問當事人必須按照程序和要求來,不得私底下進行,要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法律是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有關法律的司法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和補充,有關法律規定詢問當事人的規定在法律中也是很明確的,詢問當事人必須按照程序和要求來,不得私底下進行,要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是怎樣的
新 民事訴訟法 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最 后一段:“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一法條,使枉法斷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們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 再審申請書 ,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 身份證 明及相關 證據 材料。 第五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 訴訟 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再審人補充或改正。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后五日內完成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等受理登記手續,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及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十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第十一條 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 民事責任 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 第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的證據。 第十三條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 法規 或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條 違反專屬 管轄 、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第十五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 起訴狀 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依法進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原判決、裁定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的認定系根據其他法律文書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七)項至第(十二)項之外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導致案件裁判結果錯誤的情形。 第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進行裁定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應當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 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對方當事人也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其提出的再審申請一并審查。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案件審查期間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 (一)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的。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按照第 一審 程序或者第 二審程序 審理再審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 開庭審理 。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分別不同情形進行: (一)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先由申請再審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二)因人民 檢察院抗訴 裁定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當事人按照其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并審理 ) 第三十四條 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應當準予。 終結再審程序的,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第三十五條 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第三十九條 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 訴訟費用 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裁定再審后,經審理發現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并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 民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應為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原審案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參加再審訴訟。 第四十二條 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第四十三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本解釋未作規定的,按照以前的規定執行。
民事案件,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是否可以由其獨自詢問,是否可以由審判長記錄詢問筆錄?
1、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詢問筆錄這個說法,詢問筆錄只在刑事糾紛鐘存在。
2、刑事案件詢問筆錄一般也是在公安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存在,不會由法院法官去做詢問筆錄。法律上沒有規定法官有權去做詢問筆錄的。因此,你的提問中提到民事案件法官做詢問筆錄肯定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