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別人酒駕開車受怎樣的處罰
頂替酒駕事故的人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頂替他人酒駕的屬于窩藏、包庇他人罪行、幫助他人逃匿,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此處需要注意的是,事前無通謀的,不得以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醉駕頂替的處罰方式是怎樣的?
醉駕頂替的處罰方式
一、醉駕300以上應該怎么處罰?
醉駕300以上應該吊銷駕照同時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之內是不能夠重新的取得駕駛證的。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酒精測試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某些地方法院出臺了醉駕的處罰細化規定,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這是規范量刑的一個重點。根據生活常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對自身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越弱,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風險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基準刑相對更客觀。
在被告人如實供述并認罪的前提下,地方法規以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了三重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相應的罰金數額也以上述規定為基礎。對危險駕駛罪并處的罰金數額在1000到3000元之間,量刑幅度內由罰金刑調節以體現量刑均衡,即接近處刑期間上限的,適當加大罰金數額,反之降低罰金數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工作是非常的辛苦的,因為每逢節假日可能就會查酒駕,如果查到了是屬于醉酒駕駛酒精濃度已經高達300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相對應的處罰的,比如說有6個月以下的拘役。
三、醉駕頂替的處罰方式是怎樣的?
醉駕頂替的處罰方式,是構成包庇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四、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醉駕頂替的行為是屬于違反了交通法規和包庇的情況,如果涉及到有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處罰結果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