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拍照所得證據是合法的嗎
捉奸拍照合法嗎
民法典妻子捉奸拍照合法。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算是違法行為,也就不會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捉奸拍照的證據合法嗎
法律分析: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在自家家里捉奸,不屬于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捉奸過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傳播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行為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對他人進行人身侮辱等,客觀上又沒有將照片廣泛傳播故意宣揚,而僅用于庭審舉證,不能說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若在調查取證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則構成了對他人的精神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問題。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權行為嗎
法律分析:妻子捉奸拍照如果是通過自家事先協商安裝的攝像頭公然進行的,一般不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對于捉奸時所拍照片,若主觀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一般是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婚外情找人捉奸拍攝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偷拍得來的婚外情證據要想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未嚴重侵害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隱私權;2、未采用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3、未采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在自己家中安裝攝像頭,偷拍到配偶與第三人的出軌照片,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合法行為,可作為證據使用;在第三者家中安裝攝像頭,偷拍照片,則嚴重侵犯了第三者隱私權,也違背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承認捉奸證據嗎
法律分析:這個要分情況來認定其法律效力。1、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攝的照片、錄像。這種情況在原來是有爭議的,但現在主流觀點認為: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攝的照片、錄像,如果沒有過激的侮辱性言行,也沒有非法宣揚、傳播,那么就可以拿到法庭上當作離婚訴訟的證據使用。2、在酒店、第三者家里或除自己家以外的其它私密空間拍到的訴訟離婚對方當事人與第三者親熱時的照片、錄像。這種照片或錄像由于擅闖他人受法律保護的私密空間,因此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離婚證據使用。不僅如此,拍照者還可能會因侵權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3、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奸”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婚外情警察搜到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婚外情找人捉奸拍攝的照片一般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一般偷拍的照片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對于捉奸拍照,若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非意在侮辱、傷害對方,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一般是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