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監督(什么是立案監督案件)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什么是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立案監督是受理意味什么
法律主觀: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立案活動進行監視、督促或者審核的一種法律制度。若認為其應予立案而不立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立案監督檢察院叫控告人去檢察院什么意恩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2、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監督。3、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什么叫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偵查監督(原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表現在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以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監督。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案件,檢察院認為該立案的,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說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立案監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立案監督的意義是什么?
刑事立案監督的意義是有利于解決執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有利于減少和避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防止執法不嚴等不良現象發生;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嚴懲刑事犯罪;有利于改變檢察機關被動監督的局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