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原則有哪些(買賣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銷售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銷售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一般瑕疵履行具體如下:
1、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么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并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2、賣方遲延履行。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為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峰,既高于合同價又高于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為基點計算損失額。
綜上所述,銷售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
法律主觀:
一、違約 損害賠償 的賠償原則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主要的補救方式。從性質上看,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法律強制違約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主要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4、 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 損害賠償范圍 。這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凈損失、真實損失,但并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 公平原則 ,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
(2)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6、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 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三、違約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沒有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 違約損害賠償的賠償原則 ,什么合同違約損害賠償以及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主要有哪些,還介紹了違約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標準怎么計算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標準是,如果合同中依法約定了計算標準的,按其約定的標準來賠;如果無約定的,當事人可協商按照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賠,并需包括合同履行后的預期利益。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及實際損失情況,適當減少或調高。
違約金有以下幾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原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 二、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三、減輕損害原則。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 四、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 五、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 最少賠償多少
合同法規定違約賠償的最高限額不會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降低違約金的,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遠遠低于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提高違約金,違約金也是可以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
一、合同法違約賠償標準是什么?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后任何一方有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規定違約方也是需要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賠償金,違約金不僅具有懲罰違約人的作用,同時也是可以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關于一般的合同違約的相關賠償標準如下:
一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
二是在通常情況下來說,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一般都有一個上限,它的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在一方違約之后,合同里面預定的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太多或者是太少的話,當事人也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一定的減少或增加的。
三是一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如果該履行地并沒有市場,且難以確定相對客觀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之下,通常按照買方在市場中最為容易就能買到的替代品的市場價,然后再加上比較合理的運輸費用,來作為計算一方損失額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衍生問題:
合同違約金一定要賠嗎?
合同違約賠償金不一定需要支付,這是由于合同違約的情形發生之后,并不是只有支付賠償金這一個解決爭議的辦法,因為違約責任的實質在于補償非違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所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一般是財產性質的,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一、一般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1、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二、一般合同違約金賠償原則是什么
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
不履行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我們在進行各種民事行為的時候都和法律相關,謹慎的人會簽訂合同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簽訂了合同的雙方有人違約的話,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接下來為大家帶來不履行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不履行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采取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三、合同不還違約金的后果
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違約后果,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在現在的社會違約情況非常常見,但是歸責的方式是不一樣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里面是有違約條款,一旦簽約之后其中一方有違約的行為,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違約金,如果是不可規則的應該解除合同。
經濟合同法違約賠償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⑴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違約行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由于違約所指向的義務不同,違約行為也呈現多種形態。對于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各國并無統一標準,不同法系乃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國家,由于受社會經濟狀況、歷史發展、法律傳統等諸因素的影響,對違約形態的分類也不相同。總體而言,大陸法比英美法更注重違約形態的抽象劃分,而英美法則更注重違約形態的實際用途和效果。我國合同法借鑒兩大法系的劃分經驗,結合經濟發展的特點和違約行為的現狀,規定二類違約形態。
1.違約金計算公式:應支付的違約金=違約價金×違約比例或=違約金額×每天提取比例×遲交天數
2.支付賠償金: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由于一方違約并給對方造成損失,如果支付違約金后仍然不能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時,還應補償其不足部分。
3.返還定金:定金既是證明合同成立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形式,又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
4.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在承擔經濟責任后,無論是支付違約金還是支付賠償金,都不能代替經濟合同的履行。
5.支付保管費、保養費:修理的物品等,應向對方支付保管費、保養費。
6.償付多支的運雜費用:在貨物運輸合同中,供方錯發到貨地點或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收貨地點,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多支付的運雜費用。
7.信貸制裁:信貸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當借款方不能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時,金融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的一種制裁措施。這種制裁只能由貸款的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國家金融機構行使。
8.價格制裁: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按照法條規定:"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這里所指"逾期交貨"、"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都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則不應采用價格制裁的方法。
9.單方有權解除合同:單方直接宣布解除經濟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賦予受害方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權利。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從嚴掌握。只有在當事人發生嚴重違約行為,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