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個人社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個人社保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社保不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社保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社保俗稱五險,其中的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支付,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余三種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工資實際交到社保賬戶上的那一部分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主張分割,法院應當支持。
二、社會保險是醫療保險嗎
醫療保險是社保的一種。醫保不等于社保,只是社保的一部分,是醫療保險的簡稱。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傷殘保險、生育和疾病保險等五種保險。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今后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農村醫療保險的錢可以交給當地村委或者是街道工作人員,一般每年的11月到12月為繳費時間,有的村委和社區會有一部分保費補貼給予參保人員。
農村醫療保險又稱新農合,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出資,農民自愿參加。農村醫療保險交錢是以整體為參保形式,也就是說一個村一起交錢。農村醫療保險的錢可以交給當地村委或者是街道工作人員,一般每年的11月到12月為繳費時間,有的村委和社區會有一部分保費補貼給予參保人員。
社會保險的范疇是比較廣泛的,不僅僅包括有工商保險,還包括醫療保險,不管是哪一種保險,實際上都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購買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著這并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離婚的時候也不能夠要求對于社會保險來進行分割。
公司干股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分割嗎?
一、公司干股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分割嗎?
公司干股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分割。
1、有約從約。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或者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且該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1)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權是婚后取得的,理所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1、有約從約。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或者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且該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
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權是婚后取得的,理所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出資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股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股權嗎
1、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或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如有約定,按照約定確認其歸屬。如無約定,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確定。該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股權屬于一種財產權利,包括在生產經營收益中,所以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股權,其婚后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是對于夫妻一方因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的歸屬的直接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通常狀況之下,如果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面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的話,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的股份,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也是可以要求對此進行一定的分割的,但是需要考慮到公司運營的相關情況。
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夫妻共有嗎
法律主觀: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從理論上看,退休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其實是用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所以退休后,到了法定領取養老金的時候,養老金屬于雙方共同的財產,不能認定為人身屬性的個人財產。所以,這部分財產,如果權利人死亡,已經領取的養老金還可以作為遺產來處理,當然,過世之后,就不能再領取養老金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個人養老金賬戶的錢算夫妻財產嗎
法律主觀:
: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個人賬戶是指由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主要用于記載和核算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積累額變動情況。 個人賬戶立即儲存額是計發個人賬戶 養老金 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以本人勞動時期的積累用于本人 退休 后的養老保障,主要體現個人的自我保障,也體現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個人賬戶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 工資 、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夫妻雙方并未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么,在這一期間所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之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不幸離婚時,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補充一點,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繳付部分是否參與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約定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