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貪污罪是否可以減刑
貪污受賄罪能減刑嗎
貪污受賄罪在生活中常見的經濟犯罪之一,在確定犯罪之前需要先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在根據犯案的金額進行判決,那么貪污受賄罪是否能夠減刑,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貪污受賄罪是否能減刑
一般貪污受賄罪能減刑,但是重特大貪污受賄不得減刑假釋。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緩者,減刑至無期徒刑后,可能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量刑標準按數額分為三檔
另一項改變是,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從此前“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4類貪污數額分別列出刑罰,改為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并且量刑時還需兼顧考慮情節嚴重程度。
防止以權錢“贖身”逃避懲罰
1、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有上述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由于刑法規定,犯受賄罪者,依照犯貪污罪的規定處罰,這意味著此類貪污受賄者均可處終身監禁,“把牢底坐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對這一修改解釋,這一規定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減刑等途徑出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據了解,在此前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操作中,曾出現有的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等現象。
3、行賄犯罪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打擊行賄犯罪,一直以來都被認為對遏制賄賂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由此可以看出,現行刑法針對貪污受賄罪懲罰力度加重了,這也是為了積極響應反腐倡廉,為社會正風氣。
(2021年真題)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減刑、假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1條規定:“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因此,甲不應假釋,故A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3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乙實際執行的時間不足,不可以減刑。因此B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4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因此C項正確。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對被判死緩的貪污罪、受賄罪分子可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因此D項錯誤。
中國新刑法對貪污罪怎么判
法律分析:貪污罪量刑標準: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