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妨害清算罪按照什么標準量刑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做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本條作為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之一,對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維護起著重要的作用。
1979年《刑法》未規定妨害清算罪,1997年《刑法》設第162條規定妨害清算罪,之后本條沒有經過修改:“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行為主體
妨害清算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司、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行為內容
行為人在公司、企業清算財產時,實施了以下四種行為之一:
1.隱匿財產;
2.對資產負債表作虛假記載,如夸大負債數額,作實際上并不存在的負債記載,對特定債權人作不符合事實的負債記載等;
3.對財產清單做虛偽記載,如減少公司、企業的收入,降低固定資產的價格等;
4.在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但如果行為同時觸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應從一重罪處罰。
(三)行為結果
本罪的構成還要以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為必要。如果只有行為,而沒有造成后果或雖有后果卻不那么嚴重,即未造成嚴重的后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行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的情況。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業職工、清算組成員及其代表征取公司、企業所欠稅款的稅務部門等。
(四)責任形式
該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故意的具體內容是,行為人明知隱匿財產,作虛假記載的會計文件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行為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仍予以實施。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非法占有、分配公司、企業的財產。
(一)入罪標準
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2)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做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區別
二者在主觀上責任形式都表現為故意,在客觀上都有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為。但妨害清算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兩罪的行為發生時點不同,前者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后者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
(一)“清算時”的界定?
妨害清算罪中的“清算時”,是本罪的時間要素,明確了犯罪行為發生的時空條件。即公司、企業妨害清算的行為只有發生在“清算時”,才屬于本罪的規制范疇。目前,理論與司法實踐上均有爭議。根據《刑法》第126條規定,從文義解釋的角度,“清算”所描述的是清算行為。條文前半句所述,“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表述的主體是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是公司、企業的行為活動的描述,故而此處的“清算”是指公司、企業的具體行為活動。從條文后半句看,所謂的“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是對具體妨害清算行為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具體違法清算行為方式的描述。后半句也印證了前半句的“進行清算”是對一種清算行為活動的描述,進一步講可以得出“清算時”是“清算”活動發生的時間。
因此,可以認定妨害清算罪中的“清算時”并非程序意義上的概念,而是實體意義上的概念,是指清算行為實際發生之時。
(二)犯罪主體的爭議?
在本罪條款中,對主體并沒有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為,“公司、企業清算時”就是對本罪主體的規定,其應理解為“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本罪的主體就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除此之外,本罪條款中也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與一般單位犯罪中的規定是一致的。故本罪屬于單位犯罪,但懲罰的對象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觀點認為,“公司、企業清算時”應理解為“本罪主體在公司、企業清算時實施妨害清算行為”,那么本罪的主體就沒有明確規定。還有觀點認為,本罪的主體是被清算的公司、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理由為在清算期間內,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仍負有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職責,且如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表明法定代表人在此階段的活動雖然受到限制,但仍然能代表單位從事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故其仍可以成為本罪的處罰對象。
在實務認定時,由于目前對本罪主體的界定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所以法官在具體的判決中可以發揮自己的自由裁量權。
妨害清算罪犯罪立案條件
現行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立案規定的情形是: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條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