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認定乘人之危合同效力的
趁人之危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受害人認為這種行為造成其損害,則其可以主張撤銷,如果其認為沒有造成損害,則沒有必要提出撤銷。
(一)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1、所謂危難,除了經濟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譽等的危難。不過,危難并非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2、所謂急迫,是指因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某種財物、勞務、金錢等。急迫主要包括經濟上、生活上各種緊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難或急迫而要求對方訂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處于危難或急迫狀態,即使提出苛刻條件并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為是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件,訂立了某種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同。而不法行為人則取得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顯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顯失公平。
(三)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不法行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訂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于危難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例如,因經濟窘迫而借高利貸;迫于停電的威脅而與供電單位訂立不公平的買賣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難或急迫狀態下而與對方訂立了合同,因此,這類合同從根本上也違背了受害人的真實意志。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院民通意見》
第七十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我認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認定為處于急迫需要)
(2)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證據表明B明知A處于急需手術費的情形)
(3)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即A的確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見,A的同意正是認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條件,你不用因此而擔心標準很模糊)。所以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乘人之危合同法律效力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有效但可以撤銷,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但是如果受損害方不撤銷合同,那么合同有效,受損害方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如何算是乘人之危簽訂合同
法律分析:乘人之危簽訂合同:1、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為,使對方迫于無奈(非真實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了合同。3、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對自己嚴重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效力認定具體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效力的含義具體如下:
1、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并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3、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合同糾紛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欺詐、盜竊、詐騙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合同糾紛需要民事調解。如果合同糾紛需要進行民事調解,例如房屋租賃、購買商品等,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
3、合同糾紛需要法律程序解決。如果合同糾紛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例如訴訟、仲裁等,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二萬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合同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如何確認合同的效力
認定合同的效力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1、需要考慮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需要考慮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需要考慮該合同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需要考慮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作用如下:
1、合同是發展專業化協作的紐帶;
2、合同是促進企業經濟核算的有效手段;
3、合同是國家對企業實施監督的重要憑借;
4、合同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5、約束雙方共同履行責任和義務。
6、闡明雙方需要在期限內進行的工作。
7、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如何去處理,處理的依據是什么,走什么樣的法律程序。
8、合同雙方同意簽署協議,合作終止協議以及相關業務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趁人之危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無效,屬于可撤銷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無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
2、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勺兏⒖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勺兏?、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的效力包含哪幾種情況
一、合同的效力包含哪幾種情況
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待定。
(一)合同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
(二)可撤銷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顯失公平。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二、合同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行為默示形式,共三種。
書面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書面文字來表達,一般是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有時也可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往來信件、電報、電傳和其他書面形式成立合同關系。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陬^合同可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取得一致意見達成的口頭協議??陬^合同可由當一中人面談訂立,也可以通過電話交談訂立。
行為默示形式,又稱為推定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以某種表明法律意圖的行為間接地表示合同內容的形式,認定行為默示形式是以合同的開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經訂立。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合同的效力包含哪幾種情況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情形,無效的合同情形和可撤銷的合同情形。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依據實際情況可無效也可撤銷。
【法律分析】
只要是以不正當行人以及違背一方真實意思情況下所訂立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撤銷。所謂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為人使用別人的風險境況或急切需求,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反自己的實在意愿而締結的合同。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為中,受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是限定此類行為范圍的一個標準,并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一樣均強調行為結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時強調乘危行為人主觀上“因勢利用”的不法性。從相關規定中,,乘人之危行為經歷了從絕對無效向相對無效的轉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