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家庭財產的區(qū)分(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如何區(qū)分)
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家庭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qū)別是:家庭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家庭財產共有人是家庭所有成員,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只有夫妻雙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家庭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家庭共同財產發(fā)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fā)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系時發(fā)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fā)生;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范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qū)別:
一、家庭共同財產發(fā)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fā)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系時發(fā)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fā)生;
二、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范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qū)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是有區(qū)別的,這個要取決于家庭的結構,如果說這個家庭只有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話,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往往是同一的,但是如果說這個家庭并不是一個核心家庭是個大家庭有夫妻有公婆有兄弟姐妹和其他的親屬的話,這種情況下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就有一個區(qū)分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家庭財產怎樣區(qū)分
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有什么區(qū)別
法律主觀:
夫妻共有財產 與家庭財產的區(qū)別: 家庭共有財產 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qū)別為: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屬于整個家庭所有的財產,其產生可以基于血緣關系,也可能是基于婚姻關系、收養(yǎng)關系等。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其產生僅僅基于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何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fā)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財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