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有哪幾種(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首先,抵押、質押和留置是物的擔保,定金和保證是人的擔保。其次,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這四種是需要當事人之間做出約定的,屬于協議的擔保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事先有約定。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于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于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常見的擔保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擔保有哪些類型: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并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關于反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4條第1款僅規定債務人為反擔保的提供者,忽視了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解釋》中彌補了這一立法漏洞,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相關知識廣義上的說,擔保從現有的種類看,有四種分類:一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二是一般擔保與特殊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特殊擔保是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三是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約定擔保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四是本擔保與反擔保。本擔保是指擔保人為主合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反過來再叫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有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它不需要債務人提供任何物質擔保,只需要保證人的信用擔保即可。在實踐中,保證通常用于小額借款或者短期融資等場合。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它通常用于大額借款或者長期融資等場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與抵押的區別在于,質押需要將擔保物交付給債權人占有,而抵押則不需要。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通常用于加工承攬、貨物運輸等場合。
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通常用于商品房買賣、租賃等場合。
以上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每種方式都有其適用的場合和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
法律主觀:
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一共有幾種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一共有幾種?關于這一問題,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下。
一、擔保法規定的保證的方式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范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所整理的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和責任范圍的相關法律知識,經過的介紹相信大家應該對保證擔保有了大概的了解了。大家如果還需要了解保證擔保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可以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 )。
【答案】:A,B,C,D,E
ABCDE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我國《擔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故選ABCDE。
我國擔保法有幾種形式
法律主觀:
擔保法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