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能撤銷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
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將其享有的權利或者承擔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對嗎?
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將其享有的權利或者承擔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是對的。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合同轉讓方式如下:
1、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不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綜上所述,合同轉讓按照其轉讓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短信通知有效么
有效。
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轉讓債權時短信通知債務人,如果通知到債務人的,是有效的。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而通知的方式包括口頭通知、書面通知等方式,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協議如何撤銷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說,債權轉讓一般需要經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同意的,才可以撤銷。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去世后可不可以撤銷轉讓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可以撤銷,但必須經過受讓人同意。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在我國債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在我國 債權轉讓 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 債務人 方發生法律效力 盡管債權轉讓主要在 債權人 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并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 關系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于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 合同法 采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二)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 證據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關于債權 轉讓合同 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 合同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 合同成立 ,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二、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二)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三)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在我國債權轉讓的注意事項主要有三點:首先債權轉讓時一定要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其次是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最后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相關法律條例針對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也做了明確規定,有些債權是嚴禁轉讓的。
債權債務轉讓后可以撤銷嗎
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轉讓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債務人轉讓債務,一般也不能撤銷,但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債務的通知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受讓人對于轉讓的債權一定要注意規避風險。如果債權人已經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后發生糾紛的,那么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一、債權轉讓后還能起訴原債權人嗎
債權轉讓后不能說一定還能起訴原債權人。須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只能說有可能可以起訴原債權人,首先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只將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同時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債權轉讓之后并不一定就意味著原債權人就已經與所轉讓債務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系,只能說大部分情況下聯系都幾乎沒有但是在遇到一些比較復雜的情況時,還是可以起訴原債權人的。
二、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合同,并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時候,應當關注債權轉讓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對于債權轉讓的通知,通常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第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于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
1、對內效力。
第一,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并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系除外。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擔保或其他從屬權利,如抵押權、定金、留置、保證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系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證據提供給對方,并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轉讓人占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協議、欠條等證明債權成立的證書,應交付對方,其債權附有質權或抵押證書的,應將該證書一同交付。同時告之債務之履行期、履行地、債權成立之證人、關于債權之書信、電報、保險、完稅證、商業賬簿之記載、債權抗辯及再抗辯權等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
2、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合同法》規定,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產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于債權人視為同一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如果僅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則債權轉讓只對此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轉讓通知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則應將無效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是新事實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時間法律上并沒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以減少不必要的履行損失。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可以撤銷。法律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 未通知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說,經債權人的受讓人同意后,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轉讓。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在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需要通知債務人,轉讓行為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而為了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轉讓債權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什么意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就是說債權人轉讓后的的權利不可以私自轉回來,不能說把轉讓給新債權人的權利的通知撤銷。
因為已經生效,權利已經轉移到新債權人身上。但是如果受讓人(也是新債權人)同意原債權人再把權利轉回去,就可以撤銷該轉讓權利的通知。
也就是說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后,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