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的情形有哪些(不能履行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怎么辦
法律分析: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的,應根據不能履行的原因及程度區分處理。
如果合同一方是因為自身違約不能全部按時履行的,應催告對方給予一定的合理期限,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或者明確表示不履行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一方是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 法規 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 債務人 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 喪失勞動能力 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 債務 事實上已無法 強制執行 ,即屬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 當債務人被確定為履行不能的時候, 債權人 無法要求債權人繼續履行相應的額債務,因為原債務已經消滅或轉化為了損害賠償之債,下面是對屬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紹以及不屬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紹。 什么是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 違約責任 ,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 解除合同 ,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 合同法 》第110條規定。 對于合同的履行有關的規定有著明確的制定,但是對于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進行,從而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合同無法履行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條款無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