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農村房屋能不能過戶)



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農村房屋能不能過戶)
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農村房屋能不能過戶)
法律主觀:
是可以的;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中的房屋分割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方法: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 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
農村自建房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割,首先需要明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商分割,取得產權的一方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屬于個人財產的,則不需要進行分配。婚前個人建造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但是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除外;婚后又雙方共同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主觀:
宅基地 不可以分割,但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則可以進行分割。對于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 離婚 時不能分割宅基地。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農村房屋離婚時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并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則離婚時歸一方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房產是雙方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雙方將共同房產約定為個人所有,則房產轉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