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詢問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詢問證人的順序是什么)
詢問證人有什么程序
(一)詢問證人的概念和意義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言,通過證言發現案件線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詢問證人對于發現和收集證據,偵破案件,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于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于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言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寫出書面證言。
(三)詢問被害人
詢問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偵查活動。
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其他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因此詢問時,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對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的情況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慮到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對被害人的陳述,既要認真聽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無夸大情節。對于被害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應采取切實措施予以保障。
我國目前詢問證人的具體程序
我國目前詢問證人的具體程序包括:召喚證人、宣讀證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交叉詢問、辯論和質證、證人的保護。程序可能因地區、案件性質而有所不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具體操作,確保程序公正、保障證人權益。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證人是刑事審判中非常重要的環節,目的是獲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證言。我國目前詢問證人的具體程序如下:
1. 召喚證人: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原告人、被害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等,有權利提出證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并向法院申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2. 宣讀證人權利義務:在庭審開始之前,法庭會宣讀證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作證的真實性、不得隱瞞事實、不得作偽證等。
3. 詢問證人:法庭會依次詢問證人,首先由提出證人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進行詢問,然后由法庭進行進一步的詢問。詢問過程中,證人應當如實回答問題,不得拒絕回答或者作偽證。
4. 交叉詢問:在詢問完畢后,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有權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以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和證人的真實性。
5. 辯論和質證:在詢問證人環節結束后,法庭會進行辯論和質證,各方可以對證人的證言進行分析、評價和質疑。
6. 證人的保護:如果證人存在安全威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法庭可以采取措施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和隱私。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詢問證人程序可能會因地區、案件性質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上述程序僅為一般性的概述。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同時,法庭應確保詢問證人的程序公正、公平,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詢問證人的具體程序在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程序規定,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證人、宣讀證人權利義務、進行宣誓、提問等環節。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地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執行程序的人員的理解和執行方式存在差異,導致具體程序的執行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地方可能更加注重保障證人的權益,提供更加充分的詢問時間和機會;而有些地方可能更加注重效率,對詢問過程進行簡化。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程序規定的解讀和統一,以確保詢問證人的程序在全國范圍內更加統一和規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
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法律主觀:
詢問 證人 要注意的問題有: 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到場。 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 這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 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并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2、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3、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訊問與審判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