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的法律規定(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法律怎么規定的)
婚姻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新婚姻法撫養費的規定有什么
新婚姻法已廢除,民法典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 子女撫養 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撫養費規定付到多少歲
離婚撫養費規定付到滿十八歲成年或可以獨立生活的時候。特殊情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幾種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
1.一次性支付。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若是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在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
2.定期支付。
3.以物折抵。若是經濟困難暫無支付能力的,可以選擇用其他有價值的物品來沖抵撫養費。
法律客觀:
婚姻法關于撫養費有哪些規定?撫養費是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離婚父母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向未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詳細內容下文為你介紹。婚姻法關于撫養費的規定:1、撫養費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于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為不在規定范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婚姻法第37條規定,夫妻一方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5、撫養費的變更。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增加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民法典1085規定孩子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孩子撫養費為:
1、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上面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爭回孩子撫養權需要以下條件: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不管是協議要回,還是起訴要回,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八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八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無論是離婚前還是離婚后都還是存在的,父母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使其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無論作為任何一方想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都要滿足一些限制性的條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是有權力選擇要跟隨哪一方生活的,一般這種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