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東西贈與別人后就不可以要回來了嗎
送給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送給別人的東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述情形。一般情況下,送給別人的東西是不能夠要回來的。附條件的贈與,在所附條件發生后,可以要贈與的東西,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并且受贈人明知是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而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于一種施惠行為,而且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
把東西贈與別人后就不可以要回來了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主要分為動產贈與和不動產贈與。動產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不動產贈與,以登記過戶為準,登記過戶前,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因此,對于涉及房產等大額財產的贈與,越要謹慎而為,如附有條件,應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而對于動產的贈與,一般情況下,交付即轉移,無法撤銷。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法定的條件下才可以。一是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是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這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別人送的東西要回去有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原則上已經贈與是不能無故要回的,但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贈與別人的東西如果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可以要回來: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把東西送給別人,還能要得回來嗎?
首先這個東西送人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回來的!已經送出去并且交付給對方的東西,物品的所有權就已經是對方的了,如果又沒有約定附條件贈與,贈與合同已經生效并履行,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再要回來了。簡單來說,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想反悔就不行了!
其次從行為上判斷,一個人已經把先自己東西送出就應該做好了這個不屬于自己的權利,而且也是思考了后自愿的一個行為,如果你又要回來的話,別人就會認為你很讓人下頭,你的行為在別人那里就沒有可信度,對你這個人的形象也就大打折扣了!
送給別人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麻煩告訴我?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即贈送他人的東西,他人加以利用或者反過來報復贈與人或其家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例如,養父母將房子贈送養子,養子卻將他們趕出去。但是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從上面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看,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是可以要回贈與他人的財物,除此以外,不能要回財物。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否則贈與人就喪失了撤銷贈與的權利。
贈與任意撤銷表現方面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即贈送的財物辦理好轉移手續,贈與人已喪失了對財物的所有權,贈與人不可以要回財物。部分轉移權利的,剩下未轉移權利的部分可以要回財物。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
小貼士: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