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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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怎么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1)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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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的行為。一般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保護的是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信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二是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相比之下,“拒不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罪名更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由此可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純正的不作為犯。對于差額特別巨大的,應加重處罰。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嚴重損害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信賴,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逐漸頻發,因此在1997年《刑法》中被確立為單獨的罪名。
(一)1997年《刑法》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997年《刑法》修訂時,立法機關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下單設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體現了立法機關加強對于“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信賴”這一法益的保護。
(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條修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隨著改革開放的穩步推進、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國家工作人員無法說明來源的財產數額持續膨脹,為了防止對于差額特別巨大情形處理的罪刑不相適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訂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增加了針對差額特別巨大情形的加重刑,全面增強了對于該罪的打擊力度,力求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此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將“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修改為“不能說明來源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主體、客觀行為及責任形式。
(一)行為主體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在退休或者辭職后被發現有巨額財產且不能說明來源的,由于此時其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便不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反之,行為人以前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嗣后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又被發現擁有巨額財產,要求其說明來源卻不能說明的,則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
在實踐中有一種情形,即夫妻雙方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時,有關機關責令雙方說明來源,而雙方均不說明來源的,均應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不能僅認定一方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客觀行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在有關部門責令行為人說明來源時,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需要注意的是,“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并不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行行為,只是前提條件,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還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所以,本罪是純正的不作為犯。有觀點認為本罪的實行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此種觀點的不合理之處在于:(1)對《刑法》第395條進行文義解釋可以看出“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不成立本罪”,所以單純持有巨額財產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2)持有型犯罪的對象僅限于毒品等違禁品,即持有行為本身具有非法性,但國家工作人員持有的巨額財產不一定是違禁品。
1.非法所得數額的計算
“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僅包括現有財產,也包括已有支出。在具體計算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作了更細致的規定:
(1) 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2.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
作為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作了更細致的規定:
(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
(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
(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
(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三)責任形式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負有說明自己所持有的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義務,而拒不履行該義務會侵害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信賴,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罪中的“說明”不等于證明,因而并不要求行為人說明每一筆財產的具體來源,只要行為人說明財產來源的渠道、途徑即可。行為人在擁有巨額財產的情況下卻不能說明,應當認定為故意。那些確實由于時間長等原因不能說明來源的,不應以本罪論處。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2)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財產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以及物品;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指行為人依法獲得的財物,如工資、獎金等。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包括拒不說明財產或者支出來源合法、故意編造財產或者支出來源的合法途徑,但經調查被否定的。
(3)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超過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額巨大的財產或支出的來源,在被責令說明其來源的情況下,能夠說明來源而故意不予說明。
多少錢算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數額在30萬元以上。
根據查詢律圖網顯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該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 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節選】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標準如下: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上是故意。一般情況下,非法所得金額要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或合法收人的差額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要把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證明財產來源合法,查證屬實,會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財產的來源合法的,就要減去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當作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