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稱量程序違法案例)



稱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稱量程序違法案例)
稱量毒品的程序(毒品稱量程序違法案例)
法律分析:鑒定毒品的程序:《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有案情復雜、查獲毒品數量較多、異地辦案、在交通不便地區辦案等情形的,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七日。公安機關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律分析:對已經封裝的毒品進行取樣前,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拆封,并記錄在取樣筆錄中。取樣筆錄應當由取樣人、犯罪嫌疑人和見證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取樣筆錄中注明。必要時,偵查人員應當對拆封和取樣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
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有案情復雜、查獲毒品數量較多、異地辦案、在交通不便地區辦案等情形的,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七日。公安機關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分析: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
法律依據:《毒品提娶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的程序規定》
第十二條 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
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
第十三條 稱量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并制作稱量筆錄。
對已經封裝的毒品進行稱量前,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拆封,并記錄在稱量筆錄中。
稱量筆錄應當由稱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見證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稱量筆錄中注明。
法律主觀:
搜查毒品的程序:搜查毒品一般需要出示搜查證,有見證人見證,相關搜查情況應當制成筆錄。如果是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攜帶兇器的,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不用搜查證也能搜查。
法律客觀: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的毒品保管場所或者涉案財物管理場所,指定專人保管封裝后的毒品及包裝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發生變質、泄漏、遺失、損毀或者受到污染等。對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處理前應當存放在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公安機關沒有具備保管條件的場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場所進行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審查公安機關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以及相關證據的合法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經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相關證據;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相關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或者判決的依據。
第一條為規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提高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對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客觀、準確、公正、科學和安全的原則,確保毒品實物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嚴格依法進行。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審查公安機關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以及相關證據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經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相關證據;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相關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或者判決的依據。
一、查獲的兩個以上包裝的毒品的分組
1、毒品或者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不一致的,根據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進行分組;
2、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進行分組;
3、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辯稱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為毒品的,對犯罪嫌疑人辯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單獨分組。
二、毒品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
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
第十三條稱量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并制作稱量筆錄。
對已經封裝的毒品進行稱量前,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拆封,并記錄在稱量筆錄中。
稱量筆錄應當由稱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見證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稱量筆錄中注明。
第十四條稱量應當使用適當精度和稱量范圍的衡器。稱量的毒品質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應當達到零點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零點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噸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百克;一噸以上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千克。
稱量前,稱量人應當將衡器示數歸零,并確保其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
稱量應當使用適當精度和稱量范圍的衡器。稱量的毒品質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應當達到零點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零點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應當達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噸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百克;一噸以上的,分度值應當達到一千克。稱量前,稱量人應當將衡器示數歸零,并確保其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稱量所使用的衡器應當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并在有效期內,一般不得隨意搬動。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多個包裝的毒品系包裝完好、標識清晰完整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制劑的,可以按照其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的含量計算全部毒品的質量,或者從相同批號的藥品制劑中隨機抽取三個包裝進行稱量后,根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成分的含量計算全部毒品的質量。
第一條 為規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提高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人
1 / 18
1/18頁
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客觀、準確、公正、科學和安全的原則~確保毒品實物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嚴格依法進行。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審查公安機關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以及相關證據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經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相關證據;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相關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或者判決的依據。
第二章 提取、扣押
第四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毒品犯罪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及時準確地發現、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內外包裝物上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現
2 / 18
2/18頁
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提取并當場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劑、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裝物以及上述物品附著的痕跡、生物樣本等物證。
提取、扣押時~不得將不同包裝物內的毒品混合。
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應當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拍照或者錄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無關人員接觸毒品及包裝物。
第五條 毒品的扣押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當場開具扣押清單。
筆錄和扣押清單應當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見證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和扣押清單中注明。
第六條 對同一案件在不同位臵查獲的兩個以上包裝的毒品~應當根據不同的查獲位臵進行分組。
對同一位臵查獲的兩個以上包裝的毒品~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分組:
(一)毒品或者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不一致的~根據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進行分組;
(二)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進行分
3 / 18
3/18頁
組;
(三)毒品及包裝物的外觀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辯稱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為毒品的~對犯罪嫌疑人辯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單獨分組。
第七條 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臵以及包裝、顏色、形態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
在毒品的稱量、取樣、送檢等環節~毒品的編號、名稱以及對毒品外觀特征的描述應當與筆錄和扣押清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 對體內藏毒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監控犯罪嫌疑人排出體內的毒品~及時提取、扣押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在保障犯罪嫌疑人隱私權和人格尊嚴的情況下~可以對排毒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
必要時~可以在排毒前對犯罪嫌疑人體內藏毒情況進行透視檢驗并以透視影像的形式固定證據。
體內藏毒的犯罪嫌疑人為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檢查其身體~并由女性工作人員監控其排毒。
第九條 現場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對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裝物進行現場封裝~并記錄在筆錄中。
4 / 18
4/18頁
封裝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使用封裝袋封裝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條貼封包裝~作好標記和編號~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和見證人在封口處、貼封處或者指定位臵簽名并簽署封裝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確因情況緊急、現場環境復雜等客觀原因無法在現場實施封裝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將毒品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封裝~并對毒品移動前后的狀態進行拍照固定~作出書面說明。
封裝時~不得將不同包裝內的毒品混合。對不同組的毒品~應當分別獨立封裝~封裝后可以統一簽名。
第十條 必要時~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扣押和封裝的主要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
照片和錄像資料應當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裝活動的主要過程以及毒品的原始位臵、存放狀態和變動情況。照片應當附有相應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應當與照片反映的情況相對應。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臵專門的毒品保管場所或者涉案財物管理場所~指定專人保管封裝后的毒品及包裝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發生變質、泄漏、遺失、損毀或者受到污染等。
對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