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五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注: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法。
三、特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注:醫療補助費不得低于6個月的工資
患重病和的絕癥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法。
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四、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的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計算公式:
雙倍支付工資=月工資×月數×2
注: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月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月數。
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按12個月給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
五、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雙倍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2
注:工作年限:是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范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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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主觀:
有下列情況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公司主動提出解約并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的;公司進行裁員的;或者公司因破產、被宣告破產、被責令關閉而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答案】:A、B、C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因進行破產重整解除勞動合同的;(5)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A、B、C選項中用人單位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D選項不需要。本題答案為ABC。
以下情形中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
法律主觀:
存在以下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拒絕續簽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
【答案】:ABD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 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 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立即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 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就的23種情形 (一)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 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 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 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協議解除必須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除全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及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傷殘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八種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按照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其公式可以簡述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了一種支付經濟補償的特殊情形,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作為例外,該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摘自徐會展律師著《人力資源法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