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結婚15年,怎樣分配離婚財產
農村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有什么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農村財產分割方法是什么?
農村 離婚財產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 結婚 后夫妻雙方共 同居 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 婚前財產 ,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 債務 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 共同財產 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 結婚登記 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 婚姻法 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 離婚 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 分家析產 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 夫妻財產 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對于農村的 離婚財產 ,首先如果是除房產外的其他財產與城市離婚無異,按照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如果是房產的話,如果是 婚后財產 的也是按照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來進行協商分配,如果是婚前就已經購買、建造的話,屬于購買建造一方。
結婚15年離婚可以分多少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