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程序
法律主觀:
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 法院 請求撤銷該婚姻。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提出請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稱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章“撤銷婚姻”規定,具體條件及程序是: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 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二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附件6)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婚姻。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如下: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
4、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
。申請撤銷婚姻程序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受脅迫而結婚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可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己方不知情的證據和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證據。
綜上所述,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還有要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審理可撤銷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可撤銷婚姻處理的程序有以下兩種: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
(3)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程序是當事人拿著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和證據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撤銷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4、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四)當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撤銷婚姻的步驟如下: 1、當事人向原 婚姻登記機關 提交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2、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3、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簽字; 4、但是人宣讀申請書并簽字; 5、婚姻登記機關報民政部門或鄉政府審批后,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