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股權質押貸款的操作步驟有哪些程序是怎樣的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股東以股權質押貸款的操作步驟有哪些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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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股權質押貸款的操作步驟有哪些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2、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3、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二、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提供借款人所需貸款。三、權利的實現。如果出質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質權人可以通過協議實現或訴訟實現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