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什么(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哪些)



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什么(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哪些)
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什么(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有哪些)
法律主觀: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1、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法律客觀: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知識延伸——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有以下規定: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給予了明確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第二條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做為事實勞動者應為:A、是從年滿16周歲開始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種如井下工作、繁重體力勞動等對未成年勞動者和婦女有所限制。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當然,該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第三、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特點鐵電之一:主體雙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勞動者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報酬。否則就不成其為勞動關系,如果發生糾紛,是民法調整的范圍。第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該點體現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長久合作關系,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就是一般的雇傭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上述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5項證據中,雖然都具備單獨成立的條件,但是有些情況下,“孤證”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勞動者應當盡可能多地提供相關證據,使其成為“證據鏈”相互印證,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在上面的5項證據中,第一次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列為有效證據,這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法律分析: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材料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考勤記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一、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的材料有哪些
1、有以下材料:
(1)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4)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5)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確認勞動關系的三要素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1、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1、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法律客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通過總結,勞動關系有以下三個特征:
1、勞動關系的主體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管理,遵守勞動規則;
3、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此外,用人單位作為一種組織形成,不會自然運行,需要人的推動才能完成運行。這就需要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中一員。用人單位通過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確保組織有序運行。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通過勞動力的交換,雙方各取所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證明與單位的勞動關系: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一)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二)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關系有哪些特征
(一)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
(二)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
(四)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
(五)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法律依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