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和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賠償標準一樣嗎
工傷賠償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嗎?可以不解除勞...
工傷待遇賠償后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在受傷后不想失去工作而想要繼續留在單位應當保留其原有的職位和工作,除非其傷情已經影響到了工作是可以進行調整的,或者勞動者自己不愿意繼續在該單位任職也可以商議解除關系。
一、工傷待遇賠償必須解除勞動關系嗎?
工傷待遇賠償后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者同意的,可以繼續保留勞動關系,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同時,還要區分工傷受傷程度進行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員工已經因為為了完成單位的任務而遭受了傷情就應該保護他們其他的利益,所以單位不能主動要求員工自己辭職或者將其辭退,而是應該將選擇權利交給員工讓他們自己決定是留下還是辭職,單位不管如何也都應該如實將補償支付到位。
工傷醫療補助金賠償必須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糸嗎
工傷待遇賠償后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者同意的,可以繼續保留勞動關系,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同時,還要區分工傷受傷程度進行處理。工傷賠償后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六級傷殘賠償依據是什么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六級傷殘可以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是16個月本人工資,若勞動者因傷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原工資60%的傷殘津貼,按月發放。若勞動者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發放。
二、泉州工傷6級賠償標準
泉州市六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16個月;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本人工資;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本人工資;
4、其他費用根據實際確定。需要注意,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適當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六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必須解除勞動關系嗎
工傷賠償后,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者同意的,可以繼續保留勞動關系,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普通老百姓發生工傷之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的第一反應就是不愿意賠償,因此雙方當事人就發生了一些矛盾,所以會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工傷賠償的索要,那么這個時候作為勞動者來說,他肯定就以為不能在單位繼續工作下去了,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賠償必須解除勞動關系?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賠償必須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賠償后,不是必須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者同意的,可以繼續保留勞動關系,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同時,還要區分工傷受傷程度進行處理: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范圍作了規定,你這屬于該范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后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系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么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工傷賠償解除與不解除勞動關系的利弊
法律主觀:
員工和單位因為工傷賠償問題出現勞動糾紛,要求員工先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在索賠主要是因為工傷賠償項目中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是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才可以領取,在沒有解除勞動關系之前是無法獲得此兩項賠償費用的。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父親去年受工傷。我想問下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付應該是多少?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計算:本人工資X11=
4、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分別為8個月和1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0年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466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另2011年的要在今年5月份左右公布)
計算:2466X(8+18)=64116元
如果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項相加。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4項相加。
工傷簽定后與單位解除和不解除勞動關系之間的賠償有何區別
1.達到傷殘等級的,離職與否關系著是否可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后領取)等待遇。
4.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與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計算有差距嗎
解除與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是有差距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勞動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時,該項賠償是不會發放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不解除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賠償有什么區別
一至四級是不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勞動者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選擇不解除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選擇解除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傷八級傷殘左右,與公司解除不解除勞動關系社保這一塊的賠償標準是一樣嗎?
員工工傷八級傷殘,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是需要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時才能獲得的。所以解除勞動關系和不解除勞動關系是有一定區別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