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后買的以后離婚他要賣需要前妻簽字嗎
離婚幾年后賣房子還需要前妻簽字
離婚幾年后賣房子是否還需要前妻簽字,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離婚后并沒有辦理手續,那么雙方即使不是夫妻,但還是共有此房產的產權,賣房的時候需要雙方同時簽字;
2、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即使沒有離婚賣房的話也不需要對方簽字,但是如果是婚后雙方共同買的房產,離婚后如果依據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賣房時就不需要對方簽字。
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可以處理,原則不需要前夫配合簽字。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經離婚后,無論是協議離婚的還是訴訟離婚的,也就是說雙方協議房屋歸當事人所有或者法院判決歸當事人所有的,都需要先辦理變等登記,變更到當事人個人名下之后再進行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賣房子需要前妻簽字嗎
法律分析:賣房子是否需要前妻簽字,需要分情況而定:
1、夫妻雙方離婚后,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或者拿著法院生效判決之后,若房產歸屬于男方的,男方可以拿著法院生效判決書,向房管局進行變更登記;
2、若房產證上未登記女方名字的,男方直接就可以就房產進行買賣,無須征得女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房產證上只有前夫的名字,他賣房子是否必須前妻簽字?
房產證上只有前夫的名字,他賣房子是不需要前妻簽字的。因為已經離婚了,房子也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且房產證上只有前夫一個人的名字。其實即使在婚姻中,房產證上只有前夫的名字,他賣房子妻子也可不必簽字。只有房產證上有多人名字時,賣房子那就要房產證上所有人都必須到場簽字。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房子歸我買賣還需前妻簽名嗎
法律分析:需要。夫妻離婚后房產歸一方,夫妻雙方應及時持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房產證、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到房管局將房產證過戶到離婚后的持人名下。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一方名下,再賣房子過戶時,不用另一方到場簽字了。如果離婚后房子尚未過戶到離婚后應持有房產的人名下,再賣房時房管局會要求雙方都到場簽字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離婚房子歸我買賣是否還需要前妻的簽名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對于法院判決或者協議離婚房產歸于一方的,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其處分自己的財產,無義務再向另一方說明。但房產以登記發生效力,若房產仍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先過戶再進行買賣,這樣就不需要前妻簽名,否則需要前妻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喔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賣房子還需要前妻簽字嗎
法律分析:需要。夫妻離婚后房產歸一方,夫妻雙方應及時持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房產證、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到房管局將房產證過戶到離婚后的持人名下。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一方名下,再賣房子過戶時,不用另一方到場簽字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后買房自己爸爸給錢一次性付清,寫自己名字,離婚后賣房還需要前妻簽字嗎?
這種情況不需要前妻的簽字。
根據婚姻法解釋,婚后你父親一次性出資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只寫你自己的名字,在法律上視為你父親對你自己的贈與,該房屋在法律上也被認定為你自己的個人財產。因此,你賣自己的房屋無需她人的簽字。
房屋的房產證是一個人的名字,轉賣時,需要他的妻子簽字嗎?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簽字。如果是婚后財產就需要妻子簽字了。
擴展資料:
一、房產證的糾紛解決: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二、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三、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