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離婚有財產嗎(女方要離婚男方不同意能離嗎)
女方主動提離婚能要求財產嗎
法律主觀:
女方提出離婚 財產分配還是根據法律規定的進行分配。如果是 一方個人財產 歸屬于個人。如果是 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會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的分配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起訴離婚能分到財產嗎?
女方起訴離婚能分到財產。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離婚協議書,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并達成一致;
2、調解離婚:通過法院調解,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
3、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共同財產的劃分;
4、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共同財產的劃分方式;
5、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該首先確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婚后所得的財產、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等。其次,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劃分,可以按比例分割,也可以協商達成其他方式。需要注意,夫妻雙方在劃分共同財產時,應該遵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方面:
1、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財產,如共同購買的房產、汽車等;
2、夫妻婚后個人財產增值的部分,如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婚后共同還清的債務,如購買房產貸款的還款。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個人收入以及婚后個人贈與或繼承的財產。
綜上所述,女方起訴離婚可以分到財產,分割財產與哪方起訴離婚是沒有關系的。就算是起訴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可以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再請求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要離婚財產怎么分
法律分析:女方堅持離婚,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分割財產要注意遵循下列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適當的給予弱勢方一定的照顧。3、如果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離婚,則應該照顧無過錯方。4、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當然財產分割時也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家產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提出離婚可以分家產。夫妻雙方離婚,在財產上協商一致的,那么可以自行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會平均分配。婚前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非夫妻間另外有約定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一方存在如家暴、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結婚后女方不掙錢離婚也要分財產嗎
法律分析:要的,夫妻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內所有收入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購入的財產都可以算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是全職太太,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