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下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
怎樣才能撇清夫妻債務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要能證明該債務是夫或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不需要承擔責任。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規定下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
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所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借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債權人于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房產抵押貸款離婚后怎樣撇清關聯
婚內房產抵押貸款離婚后和對方協商后償還銀行貸款或者征得銀行同意,重新簽訂貸款合同,由對方一人承擔還款責任,否則無法撇清關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怎樣能撇清婚內債務
撇清婚內債務,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證明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如何能撇清婚內債務
法律分析:1、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么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