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哪個有法律效益(訂金與定金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
定和訂哪個具有法律效益
“定”具有法律效益,因為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絕所訂立合同的內容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沒有這個特性,所以書寫時必須用“定”。
在這兩字的使用上,區別于“定金”和“訂金”中。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和訂金區別哪個可以退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二者的法律效力不一樣。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受方違約時,是可以退的;而訂金是一種支付方式,并沒有法律效力,訂金是只要沒有達成協議都是可以退的。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什么是訂金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交訂金的訂和定哪個在法律上有效
定和訂,定具有法律效益。
定和訂,定具有法律效益。定金是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訂金,訂金可視為“預付款”。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么
1、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的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實質內容不同。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3)退還資金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時才可歸還;
(4)違約處理不同。訂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需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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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定金哪個有法律效力
定金有法律效力。
定金具有擔保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訂金不具有擔保效力,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返還糾紛的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訂金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訂金不具有法律屬性,所以當然不會有法律效力,而定金則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并且還規定了最高額度,也就是說定金的多少是有限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