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4子女有一方不簽字(父母遺產4子女有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喪葬費子女一方不簽字可以辦理嗎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到達一定的年齡后,子女需要承當一部分的贍養費,這是法定的,不能違反。那么喪葬費子女一方不簽字可以辦理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喪葬費子女一方不簽字可以辦理嗎不可以,按規定是需要所有子女簽字確認有一人負責領取,如果子女中有一人不同意,社保局就不發放。爭執不下,就得需要法律公證處的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喪葬費子女一方不簽字怎么辦可以向法院起訴,按規定是需要所有子女簽字確認有一人負責領取,如果子女中有一人不同意,社保局就不發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喪葬費子女一方不簽字怎么辦應當所有子女簽字。
避免糾紛喪葬費、撫恤金發放程序1、職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單位通知勞資科2、勞資科憑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津貼自去世后下個月停發)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4、有關材料分類保存。標準上海喪葬費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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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產子女有一個不簽字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不需要所有人簽字。遺囑有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是想協議繼承或公證繼承:要求所有繼承人(不只是全部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經去世,要提供死亡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能到場,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才可以。老人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全部子女、老人去世時還在的老人的父母。如果所有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不用到場簽字了,由其中一個或幾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解決。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 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遺產按照什么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老人遺產協議書共四個子女三人簽字后這份協議有效嗎?
這份遺產協議書簽字的人一般是老人的子女,如果只有三人簽字,這份協議依法是無效的,因為子女人數不全。傳統遺產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明確規定:繼承須由三代以上親緣關系者共同繼承,由三至七人組成遺產財產等物的分成。
如果想要使這份協議有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有關遺產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自愿協商等方式就此簽訂書面遺產協議,但該遺產協議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遺產協議的當事人應有三代以上的親緣關系;
二、當事人應當自愿、真實協商,沒有違法行為;
三、應當列明繼承人的姓名,繼承項目和繼承物,以及繼承比例等等;
四、簽署該遺產協議書的當事人都應當是未成年人則必須有家庭法院授權,成年人應當簽字,由兩名旁證人共同簽字;
五、已經就遺產問題向法院提出訴訟,或者已經受理的案件,無法再次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
六、在履行遺產協議書過程中,任何一方突然提出變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絕,協議書自動失效。
以上就是有效遺產協議書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三個子女簽字的遺產協議書是無效的。
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如何繼承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無法解決就用法律途徑來維權。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實際生活中,書面遺囑存在較為廣泛且認定起來較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遺囑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為法律所認可的。
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實意圖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而訂立;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悖,處分的僅僅是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其中,必須注意的是,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這份遺囑將會被認定是部分無效的;
(4)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如果是想協議繼承或公證繼承:要求所有繼承人(不只是全部子女)都必須到場簽字才可以,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已經去世,要提供死亡證明;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能到場,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才可以。老人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全部子女、老人去世時還在的老人的父母。如果所有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不用到場簽字了,由其中一個或幾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解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繼承一方不簽字的,可以由法院判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如何繼承
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繼承遺產。
遺產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定繼承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生前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囑;
2、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3、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分配比例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綜上所述,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可以向法院起訴,在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證明自己具有遺產資格等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有一個子女不簽字如何繼承
遺產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不需要所有人簽字。遺囑有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關于分配的份額,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即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當然,如果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是如果協商不成,比如一方認為份額分配不合理,不愿接受分配方案拒不在分配協議上簽字,就出現了繼承糾紛,各繼承人都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分配有一方不簽字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遺產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繼承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法律分析:繼承遺產有一繼承人不簽字,其他的繼承者同意繼承的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繼承單上面簽字受理,不需要所有人簽字。遺囑有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遺產4子女有一方不簽字
法律分析: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時,繼承人之間就分配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百成可以由人民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度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問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答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專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屬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