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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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訴法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需要根據具體地區以及相關機構的具體規定確定,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你的征信情況確定。雖然沒有規定 緩刑 人員不能去信用社借錢,但是具體的地方性政策也許會有差別,如果緩刑人員所在地區有相關規定允許借貸款,并且 個人征信 沒問題是完全可以鄉信用社借錢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法院對舉證不利是如何判決的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利的,法院可能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法院會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我國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在《規定》中確立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法律要件分類說,舉證責任應按如下原則分配:“
(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有對方當事人負擔。
(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己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九十一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三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都有哪些?相關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我國公訴方提供相關證據以外,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原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民事糾紛都是由原告方舉證的,法庭的庭審非常注重證據。因此司法實踐過程當中,也因為很多的舉證不能使原告方承擔了諸多敗訴的法律風險。
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條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依據: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
舉證不能的法條依據
法律分析:舉證不能是法律術語,表示的是一種狀態,意思是說應當舉證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一方當事人無法提出確鑿的證據而要承擔的可能敗訴的不利后果。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民事訴訟中舉證不能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中舉證不能的法律規定是:不能舉證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抗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的糾紛訴訟的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對其明確具體的訴訟主張是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的,即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簡單的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不能”一直是困擾當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一大難題,原本有理的原告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個案屢見不鮮。毋庸諱言,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已經成為妨害社會公正、損害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因素。
所謂舉證不能,是指當事人由于客觀上的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其訴訟主張的證據的各種情形。一般而言,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敗訴可能與其缺乏權利保護意識、證據留存意識或者客觀上證據滅失有關,但是司法機關不作為、司法救濟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當事人的敗訴風險。
“誰主張、誰舉證”是現代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也確立了這一原則。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事實上,很多國家在實行當事人舉證主義的同時,不僅對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有足夠的制度保障,而且在當事人舉證不能的時候還會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在此,“誰主張、誰舉證”意味著原告必須首先承擔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舉證責任,所以相比之下原告因為舉證不能而要承擔比被告更大的敗訴風險,實踐中當事人舉證不能也主要表現為原告舉證不能。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我國公訴方提供相關證據以外,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原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民事糾紛都是由原告方舉證的,法庭的庭審非常注重證據。因此司法實踐過程當中,也因為很多的舉證不能使原告方承擔了諸多敗訴的法律風險,此時我們都是需要注意的。
民事訴訟法舉證不能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舉證不能的概念是應當舉證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一方無法提出確鑿的證據,而承擔的可能要敗訴的這種后果,民事糾紛向來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有可能原告的訴訟請求真的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但提起了民事訴訟以后,自己相較于被告的證據如果明顯不足,敗訴是很有可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民訴法關于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不能最通常的后果就是敗訴,但如果對方當事人進行自認的,并不當然敗訴。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