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類人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法中應當指定進行辯護人的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的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是屬于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的,其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特別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由國家支付律師費等方式,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如下四種: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盲、聾、啞三種情形被告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而不要同時滿足)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的未成年人的,是指開庭審理時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滿18周歲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此處僅指可能被判處死刑而不包括無期徒刑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什么是指定辯護,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以下情形: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法律客觀: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而且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司法機關代為指定辯護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目的在于增強被告人的辯護能力,使之能與控訴方平等對抗。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于這些被告人受生理障礙或者年齡的限制,難以充分行使辯護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其進行特殊保護。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這主要是由于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因此對死刑應當采取極為慎重的態度。為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于保證不錯殺無辜,保護公民的正當生命權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3種辯護方式中,委托辯護較之其他2種方式,作用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拒不認罪的刑事案件哪些必須有辯護人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可以沒有辯護人,不過 犯罪嫌疑人 自被偵查機關 第一次訊問 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就有權 委托辯護人 。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什么情況下法院必須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對于盲、聾、啞、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案件,適用前兩款規定。
哪些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可以委托辯護人的范圍如下:
1、律師,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起訴的程序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3、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
5、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申請起訴的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起訴狀,法院會如期開庭,進行審理判決,下達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被告人必須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嗎
法律分析:被告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根據法律規定,自己為自己辯護和委托辯護人辯護都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人有以下情況的,就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1、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時不滿18周歲的;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