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留置權能適用嗎(建設工程的留置權)
施工方有留置權嗎?
法律主觀:
留置權 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 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 債權人 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
合同是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內容一般取決于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法事由,合同內容就是有效的,但是對于留置權來說,不是所有合同適用留置權。那么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的相關內容。
一、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在我國的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
2、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3、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
5、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二、留置權人有哪些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留置權的消滅事由有哪些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基于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什么合同適用留置權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綜上所述,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信托合同等等是可以適用留置權的。
建設工程留置權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留置權不適用建設工程。留置權僅僅適用于動產,不適用于不動產,建設工程不屬于不動產的范疇。法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建設工程留置權能適用嗎
建設工程不能適用留置權,留置權僅僅適用于動產,不適用于不動產。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