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未遂如何定罪(搶劫未遂怎么定罪)
搶劫未遂怎么定罪
搶劫未遂定罪標準:
1、犯罪意圖:犯罪主體必須具備明確的搶劫意圖,即有明確的意圖去實施搶劫行為;
2、實施一定行動:犯罪主體必須采取了一定的行動來實施搶劫,例如進入被害人的財產處所、使用武器等;
3、未達成預定犯罪目的:由于某種原因,犯罪主體未能成功實施搶劫,即未能達成預定的搶劫目的。
搶劫未遂的條件:
1、犯罪意圖和準備行為:犯罪主體必須有明確的搶劫意圖,并采取了一定的準備行為,如攜帶武器、進入被害人的財產處所等;
2、近距離接近:犯罪主體必須在與被害人或被害財產相對接近的位置或距離上,表現出明顯的搶劫意圖和行動;
3、威脅或使用武器:犯罪主體可能需要以威脅、暴力或使用武器的方式來實施搶劫,即表現出對被害人產生直接恐懼或威脅的行為;
4、未達成預定犯罪目的:由于某種原因,犯罪主體未能成功實施搶劫,即未能達成預定的搶劫目的。
綜上所述,搶劫未遂是指犯罪主體在實施搶劫行為時,由于某種原因未能達成預定的犯罪目的,即未能成功地實施搶劫。對于搶劫未遂的定罪,通常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在很多司法體系下,搶劫未遂會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可以定為未遂犯罪。未遂犯罪是指犯罪主體明確有犯罪意圖并采取了一定行動,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實現預定的犯罪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未遂如何定罪
法律主觀:
已經著手實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搶劫犯罪未遂。搶劫未遂的,可以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未遂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搶劫未遂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未遂怎么定罪
搶劫未遂一般會這樣判: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八項法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罪未遂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要看搶劫的數額,情節等確定,還要結合年齡、是否自首、認罪態度而定,如果是未遂,那么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于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未遂怎么定罪
一、搶劫未遂怎么定罪
1、搶劫未遂按照搶劫罪進行定罪,定罪標準是,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數額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都應當立案偵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搶劫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造成被侵害分人身傷亡。雖然它使用的手段,也在客觀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因為它最終目的是為了搶劫財物,所以法律上把它最終歸入侵犯財產罪之中;
2、搶劫罪在犯罪構成在客觀方面,加害人必須具備對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未遂之根據,但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3、搶劫罪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求搶劫罪只能是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構成搶劫罪;
4、搶劫罪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要求犯罪主體是必須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