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有哪些(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期限)
企業破產重組流程
法律主觀:
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有很多原因導致企業資不抵債,比如企業產品過剩或淘汰、企業決策失誤等。企業的破產無疑是最讓企業股東、法人頭痛的,因為程序極其復雜。但是實際上破產后法院會組成清算組,并不需要企業所有股東直接參與。企業破產的流程(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二、注意事項:債務人(擬破產企業名稱)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企業破產的流程主要經過破產申請、立案審查、案件受理、債權人會議等等。希望上面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有哪些企業破產重整程序: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93條)
公司破產,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嗎?去哪里申報?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注意事項:1、債權人需要書面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擔保情況,并提交相關證據;2、債權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一人代表其他人申報,也可以共同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第五十條規定,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企業破產清算債權申報的基本流程
破產清算的債權申報流程要注意下列事項:債權人要在人民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間內申請;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以及需要說明債權是否是連帶債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所謂破產債權申報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對于破產債權申報,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包括程序、時間等等。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破產未履行的合同怎么辦?
?
一、企業破產法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怎么解決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可以按以下情形處理:
(1)、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
二、企業破產需要注意什么
1、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的證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2、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注意哪些問題
(1)債權登記造冊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2)債權核查確認
依照以上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3)查閱和異議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破產債權申報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破產后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然,我國法律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