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怎么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承擔刑事責任有什么條件
不承擔刑事責任有以下條件: 一、未滿十二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三、屬于實施 正當防衛 的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 除外)。 四、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十七條 【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諒解書怎么寫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對于犯罪嫌疑人出具諒解書一般無論怎么寫,人民法院都不會不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僅會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度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刑事訴訟中和解的條件都有哪些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二、不適用刑事和解的范圍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對于自訴案件雙方自愿可以和解,而對于公訴案件一般不適用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不真誠悔罪的、被害人不諒解的、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瀆職犯罪、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過失犯罪、五年之內曾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
三、打架造成輕傷
打架傷人導致對方輕傷,一般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諒解書怎么寫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諒解書應當寫明案件情況、已獲賠償及當事人已明確諒解的事實。首先說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及原因過程及現在的結果,接著說明侵害者雖家庭困難但是積極與受害者家屬協商進一步賠償事宜,并且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最后寫明本人對該行為予以諒解,自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撤案申請書》,對本案予以撤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怎么和受害人協調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1、調解的提出: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因此,必須由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調解的意向,并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同,才會有下面的調解工作,但在實踐中,提出調解意愿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會親自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即使向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了該調解要求。
2、確定談判小組成員: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如果本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參加的,也應該派其成年親屬或書面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參加,調解時人員不宜過多,由每一方當事人派一至兩個代表參加為宜,而且必須指定其中一個人對該事故處理負有全責。
交通事故諒解書怎么寫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不管怎么寫諒解書,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寫好諒解書,就能免除刑事處罰。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對于未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的人駕駛機動車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情況下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