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什么情況下會有要約?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有: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由于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并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二,下列情況下會有要約: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3、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約不是單方法律行為的一點是要約雖然是意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必須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事實改變,兩者之間產生合同關系。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中明確了交易條件或其他保障性條件的,相對人基于要約邀請中的條件而發出要約時,邀請人應該在承諾時兌現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或允諾,如果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與實際不一致,有可能屬錯誤陳述或欺詐,進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或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所以,要約邀請中的誤述和對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規定基本要件有哪些?
要約的基本要件: 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 2、要約應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一)內容明確;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里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于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
商業合同要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個: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