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哪幾種(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協議)
租客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主觀:
租客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在構成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其根據合同約定 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法律條款
法律主觀:
除非雙方對此有約定,否則未到期就解除租賃合同應當是違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首先,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其次,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于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并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1、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2、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承租方或者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都是一種對合同的違約,是要付違約金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東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2、遲延履行義務情形,即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3、違法轉租情形,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4、隨時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