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作為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主體嗎
和個人簽訂工程合同有效嗎
一、個人簽工程合同有效嗎
1、個人與建筑公司簽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從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筑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個人不具備成為承包方的條件。
2、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司和個人簽的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嗎
建筑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從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筑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資質等級的、企業法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單位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稱。施工項目必須無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損失。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協議支付項目價格,應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后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賠償。折價補償的標準和份額的核心是根據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計算。
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有效嗎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筑工程能否與個人簽訂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建筑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從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筑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為承包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個人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有效嗎
從事工程行業的單位有很多,承接工程的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而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法律有規定必須是單位的名義來簽訂,個人是不能簽工程合同的,不過在建設工程當中需要有大量的勞務活動,那么,個人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有效嗎?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個人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有效嗎
個人與個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
在實踐中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雇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于以往的經驗,需特別注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克扣工資等內容。
(二)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圣誕節等。
(三)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或上夜班,雇主應付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雇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四)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于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雇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雇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五)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雇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
(六)糾紛的解決,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勞務糾紛發生后應采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和適用的法律。
三、勞務施工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有何區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勞務合同應當從四個方面來區別:
(—)標的種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工程勞務合同標的中是工程中的勞務,即僅提供勞動力。
(二)報酬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資。而勞務合同發包方支付的僅僅是人工工資。
(三)簽訂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一定建筑資質,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須經業主同意。而勞務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資質,勞務分包也不需要業主同意。
(四)完成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須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工程。而勞務合同承包人中提供勞務即勞動力。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個人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有效嗎”等相關法律知識。勞務施工合同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均應當有效,勞務施工合同跟施工合同不同,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