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體是誰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實際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土地出讓的主體是誰
法律主觀:
土地出讓方式有多種,其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城市信用,本文就為大家進行較為詳細的解答。一、招標國家出讓某塊土地,通過發出招標公告告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制作標書競標,國家綜合評定房地產公司的資質、信譽、資金實力、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價格、付款方式等多個因素,從而決定由哪個單位中標。這方式因為有人為評分因素在里面,所以還是有暗箱操作的余地。二、拍賣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后,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么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為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么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三、掛牌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最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四、收購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里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干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通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里。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里面存在諸多的信息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五、協議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的特點之一是在當事人議定合同條款,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即出讓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的基礎上具有較大靈活性;但應注意的是,此種方式競爭性較差,在價格和規劃設計條件等方面存在濃厚的人為因素,隨意性大。因此,主要適用于專業性強,有特定要求或者沒有條件進行拍賣和招標方式的項目。
法律客觀: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活動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發布掛牌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二、出售掛牌文件: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售掛牌文件,并組織現場踏勘。三、受理競買申請: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競買申請,并繳納競買保證金。四、審查掛牌資格: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五、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并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六、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七、公布成交結果: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并退還競買保證金。八、簽訂出讓合同: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交;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不成交;四、在掛牌截止日的報價時間截止后至掛牌截止時間期間,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應在掛牌截止時間前向出讓人提交《競價申請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提交了《競價申請書》,本次掛牌活動轉為拍賣競價。拍賣競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掛牌最后報價作為拍賣起叫價。拍賣時先由拍賣師宣布拍賣起叫價和加價幅度(拍賣師有權根據拍賣會現場情況調整加價幅度),然后由競買人按拍賣起叫價和加價幅度進行競買,拍賣師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再無應價的,拍賣師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后,如最后應價高于保留底價,即落槌,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由誰出讓?
一、在我國 土地使用權 由誰出讓?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訂立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 招標 和拍賣。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目前簽訂的出讓合同,主要使用的是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文本)。該文本的大部分內容系格式條款,不允許出讓人和受讓人自由約定。比如文本第二條規定,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合同雙方不能作出違反該規定的約定。再如文本第三十二條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規定,也系 法規 強制性規定,雙方也不能另行約定。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我國 物權法 的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采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體 合同出讓人一方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能是開發區管委會、鄉鎮政府和國土部門的派出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第二條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解釋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在起訴前經國土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有效。因此雙方不能自由約定由國土部門以外的其他主體來簽訂出讓合同。這是因為,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1991國土函字第71號)意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的“市、縣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國各級市;所指“縣”不包括市轄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具備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資格。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 借款合同 、(最高額借款 抵押合同 有借款內容的,不必單獨提交借款出讓流程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含最高額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 抵押 登記)、 土地使用證 、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 債務人 屬單位的要提交 營業執照 和法人證明、《土地登記 法人代表 身份證 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委托 代理 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或委托代理人申請。 3、土地評估報告書或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對標的物價值證明:出讓用地的評估報告需提供抵押權人的認可書。 4、下列不同的情況,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給債務人進行抵押的合同或 承諾書 ,合同或承諾書的內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 債務 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座落、用途、權屬,抵押的范圍、債務償還的辦法等,并由抵押權人見證; (2)屬集體企業抵押的,必須由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國有企業抵押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屬集體和國有企業的,應有單位領導成員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的書面意見(本款材料在抵押變更登記時抵押金額無增加的和債務人無變化的不需提交); (3)抵押物權屬股份(合伙)制企業所有的,須經工商部門確認的董事或股東簽名同意抵押的企業董事會書面批準意見,董事或股東的簽名由抵押權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分局、公證部門進行監證; (4)屬房地產開發的商住用地,必須提交市建設部門出具未辦理銷售 商品房 許可證的證明;屬單位的住宅用地,必須提交市房改辦或職工代表確認的未出售房地產的證明;若已辦理房地產權證,必須提交房地產權證;已建有房屋,未辦理房產權證的必須提交房管部門(或抵押人)未辦理房產權證和 房產抵押 的證明 (或承諾書)、房產來源的證明文件; (5)以 集體土地 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6)對外抵押的需提交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7)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分別在宗地圖上蓋章確認。由國土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若分割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只填寫一份申請表;若分割抵押給多個抵押權人的,應填寫多份申請表。 (8)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核發了房地產權證而未同時抵押,在辦理未核發房地產權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并經市房管部門在圖上確認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范圍。 (9)在本宗地內,部分土地已頒發了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在辦理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時,應提交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并經市建委在圖上確認已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范圍。 5、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6、凡提交的資料是復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土地所有權 是國家所有,我們只是擁有使用權,一般 土地出讓 使用權都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讓合同的簽訂。國家對于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也有一套詳盡的流程,為防止一些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出現,所以我們一定要將變更登記流程了解清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很多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了解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和差別,希望能對正在疑惑的網友有所幫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還是存在細節上的差別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是誰?
土地使用權出讓 的主體有國家和 集體經濟組織 ,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有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 ,所以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