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合伙人與合伙財產的關系)
試述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和合伙積累的財產關系。
【答案】:合伙人共同出資和合伙積累的財產共同構成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但是兩者性質不盡相同。
(1)關于合伙人出資財產的法律性質。因為現金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因此合伙人以現金出資的,應該歸合伙人共有;以實物出資的,如果合伙人約定以實物的所有權出資,則實物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如果約定以實物的他物權出資,則出資實物本身并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如果以技術專有權出資,則該項技術為合伙人共有(準共有);如果是以技術的使用權出資,則此技術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該項使用權也成為合伙人準共有的對象;以信用、不作為出資的,出資人和合伙人之間只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2)關于合伙期間經營積累的財產。因為該類財產是合伙人共同經營行為的結果,在分割以前,全體合伙人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每個合伙人在按照合伙協議分配合伙財產以前,無權單方面要求分割或者轉讓其財產,因此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具有合伙人共同共有財產的性質。
個人合伙名詞解釋
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包括資金、實物以及技術等,法律未明確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即其出資)的歸屬,但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規則處理。
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每個合伙人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每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不管合伙人內部是如何約定債務承擔的: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張其債權;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相較于合伙企業來說,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其一,個人合伙的合伙人資格有限。對比《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定義,“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個人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業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構成。
其二,個人合伙的出資范圍較窄。個人合伙的財產可以由資金、實物、技術等構成。而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64條的規定,即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且不得以勞務出資。
以上內容參考:泰來法院網-什么是個人合伙
合伙財產的性質?
1.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間共有關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在出資的價值量。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共有。(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反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間的共有關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2.合伙積累財產的性質依據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
合伙財產關系是什么?
合伙財產是指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的,根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試述合伙人共同出資和合伙積累的財產關系。
【答案】:合伙人共同出資和合伙積累共同構成合伙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但兩者性質不盡相同:(1) 關于合伙人投入財產的性質。因現金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因此合伙人以現金形式出資的,應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以實物出資的,如合伙人未明確約定以實物的他物權出資,而出資實物又是可消耗物或雖不可消耗但經估價,則出資實物可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如合伙人約定以實物的他物權出資的,其出資實物本身并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合伙人以技術出資的,如系專有權,則該項技術為合伙人共有,如系使用權,則并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合伙人以信用、勞務出資的,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合伙人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不構成合伙人的共有財產。(2) 關于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囚該類財產是合伙人共同經營行為的結果,在分割以前,全體合伙人對該類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每一個合伙人在按合伙協議分配合伙財產以前,無權單方面要求分割或轉讓其財產,因此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性質。
個人合伙的財產清算后的分配是怎樣的
一、個人合伙的財產 清算 后的分配是怎樣的 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 債務承擔 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 合伙人 ,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2.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 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全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5.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 合伙協議 ,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口頭合伙協議或者有其他 證據 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6.在合伙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7.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8.合伙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 債務 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退伙時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9.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10.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財產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11.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債務的,除應責令其承擔清償責任外,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12.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于"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個人合伙的企業,難免會遇到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所以最后都會導致 合伙企業 散伙,然后就需要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一般會根據每個人的出資情況,還有各自承擔的責任來進行財產清算的相應決定。
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合伙的規定具體是: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專門規定合伙的內容,合伙的內容主要有《合伙企業法》調整。
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包括:
1、個人合伙責任的確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確定,而合伙人的認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來判斷;
2、個人合伙連帶責任不以合伙人內部有不同的約定而轉移;
3、若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責任后,對其他合伙人有追償權。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個人合伙與合伙型聯營、合伙企業并列為合伙的三種形式。個人合伙的成立應當訂立協議,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個人合伙可以擁有字號并經核準登記,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經營活動,并由合伙人執行和監督,也可以推舉負責人由負責人進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協議或按出資比例承擔,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1、合伙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合伙內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個較為穩定的聯合體。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礎;
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資成立,其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資是合伙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形成合伙財產的初始方法。投資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由合伙人協議確定,投資的數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隨著《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個人合伙的常識規定是什么(一)、個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J1891、概念。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含義:(1)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一種協議。(2)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協議為共同目的而組成的組織體。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還有法人之間的合伙,對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
2、特征(1)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資而形成的經營體
A.合伙具有團體性,而區別于單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為出資、共同經營為目的,也有別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親屬關系為紐帶,而且也不以經營為目的;
C.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從而又有別于法人。
D.合伙雖然有成員、有組織,在這一點上類似社團法人,但是它僅僅是“準團體”,其組織程度相當低,尚不足以在成員之外或者之上,升華出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個人合伙在性質上仍然屬于自然人范疇。
(2)個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個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產生,這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同,承包經營戶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共同經營是由親屬關系形成的;
(3)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伙人須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46條已作擴大解釋,出資不勞動、不經營者,也可作為合伙人。
(4)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負無限和連帶責任這里的合伙債務,指合伙資產所不足清償的債務。對于該債務,合伙人須負個人責任,亦即不以出資為限的責任,故稱無限責任。全體合伙人對于債權人,又須共同地連帶負責,故稱連帶責任。但各合伙人之間,仍按份額或者平等地分配該責任。
(5)合伙可以起字號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以商號名義出現。
而在民事訴訟中,商號也有當事人地位,以負責人作為代表人。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1)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2)是否必須經過登記(3)是否必須有名稱(4)財產歸屬——企業合伙:投入和積累都共有;個人合伙:積累共有(5)目的事業——企業合伙:盈利為目的;
個人合伙:無要求合法即可(二)、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1、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伙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伙人共同財產;其次,合伙財產由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
2、個人合伙內部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實行共有共管。所謂共有,是指合伙財產屬全體合伙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均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三)、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1、合伙人身份的確定。
(1)原則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2)自然人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因此對合伙人身份的確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參與盈余分配的,就應當認定為合伙人。
(3)排除:A.當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虧,只是利用勞務或者提供財產獲得固定收入的,不屬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也不應作為合伙人對待。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的規定,成立合伙必須有合伙協議,而且原則上要求書面形式。
但是根據《民通意見》第50條的規定,如果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2、合伙事務的執行(1)共同決定權(2)執行權(3)監督權(4)請求權△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A.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伙人則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B.合伙負責人在法律上視為合伙的代表人,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C.但在合伙內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負責人賠償其損失。D.如果合伙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條件有關入伙的約定,合伙人應在合伙合同中寫明或另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若為合伙企業還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否則入伙無效,擔個人合伙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
(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納的合伙人,對他加入前合伙的債務,與原合伙人負同一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伙人對前合伙的債務不負責任的,承擔了前合伙債務的新合伙人,有權就其承擔數額向原各合伙人追償4、退伙
(1)退伙指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為聲明退伙與法定退伙。A.聲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則上有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開除時出現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協議沒有規定退伙的,原則上應當允許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協議退伙、單方面退伙、自動退伙、強制退伙。
(四)、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
1、概念合伙債務,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范圍是合伙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在對外關系上,全體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伙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于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伙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伙人先后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3、個人合伙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4、對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并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5、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