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更換物業,法律依據有哪些(業主跟物業簽合同有期限嗎)
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及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有:1、法定解除。即物業服務企業喪失一定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資質時,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自動解除。2、約定解除。當《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所約定的事由出現造成需要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投訴,進行具體運作之后,解除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關于更換物業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更換物業的要求有:1、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重新選聘物業公司。2、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作為,可以重新選聘,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到期了。更換物業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資料,根據相關規定,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是否有權更換物業公司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相關知識,我細心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跟著一起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嗎
《物權法》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業主有權更換物業。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如果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只要是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就可以更換。物業公司本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的委托,幫助業主管理小區、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如果業主不滿意,經過合法的程序,是有權更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更換物業的步驟
1、更換物業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據:在《物業合同》有效期內,物業不能隨意更換,要物業公司違反其《物業合同》的內容,有違約的情況并且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根據《物業法》解除其合同。如果《物業合同》到期了,走居委會程序,不自動續簽,另外招標新的物業公司就可以了。
2、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首先要確定更換物業公司是大部分的業主意向,才能成功更換物業。做一個統計表格,每家每戶去找業主簽字“同意更換物業”。戶數和面積都有過三分之二才行。
3、與原物業協商解除合同: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了,就派代表去找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協商和平解決。如物業公司不愿意停止《物業合同》退出管理,就需要走以下程序。
4、居委會申請更換物業:拿著業主簽的“同意書”和物業違約的證據到居委會去申請更換物業。配合居委會辦理其相關的手續。一般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會先和物業協商,讓其主動退出。如物業不同意就會走法律程序。
5、解除物業公司所簽《物業合同》:如果證據充足,法院會支持業主的訴求,解除物業公司《物業合同》,讓物業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時撤場。
6、招標聘請新物業:沒有業委會可以委托居委會招標,或者其他機構組織招標,聘請其他物業公司,也可以直接邀約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三、業主的含義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筑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
小區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嗎
法律分析:業主有權更換物業。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對于更換物業公司小區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集體進行討論表決,在征得占所有業主人數的2/3的業主們的同意,才能夠解聘原有的物業公司和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依照我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大會享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同時也是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主體。他們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1、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重新選聘物業公司。2、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作為,可以重新選聘,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到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