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指和雙規的區別是什么
雙歸和落馬有什么區別?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落馬,原指落下馬鞍,或打仗失敗。現多用為網絡流行語,指官員因為貪污、受賄、內幕等丑聞披露而遭到撤職調查。
雙規和雙指有什么區別?
區別:
“雙規”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十分有效的特殊調查手段。
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指”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和“雙指”的來源:
“雙規”源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雙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
黨風廉政建設的目的:
黨風廉政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堅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是實現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是鞏固和發展來之不易的大好局面,推進廉潔政治建設,進一步增強黨的凝聚力、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執行力和制度的約束力的根本保障。十八大報告指出,反腐倡廉必須常抓不懈,拒腐防變必須警鐘長鳴;要堅持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方針,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始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雙規是什么意思?
特指對涉嫌違紀或犯罪的國家公務員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逃逸,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威脅和串供 。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雙規的重要意義在于:
1.填補法律空白。因為憲法規定紀檢機關未經人大常委會批準不得逮捕或限制人大代表自由,對于已掌握某人大代表初步犯罪證據的情況,為防止其逃逸,雙規是有效手段。
2.安全保密性。針對地方上錯綜復雜的關系網和保護傘,雙規對于地點有絕對的保密性,對于說情或串供有很好的抑制作用。
3.對犯罪公務員的震懾性。在雙規期間,長時間的一天24小時誡勉談話,且無法與外界聯系,甚至享受不了普通犯罪嫌疑人邀請律師或會見親屬的待遇。
雙指和雙規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雙規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十分有效的特殊調查手段。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指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雙規是什么意思?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雙規”一詞出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
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
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規
什么是雙開和雙規
雙規就是按紀檢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屬于辦案的措施。
雙開就是問題查清了,依照法紀開除公職和黨籍。屬于處理結果。
雙開結果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雙規是在規定的時間、在規定的地點接受調查。
雙規是對一定職務,涉嫌犯罪比較嚴重的人而采取的措施。
擴展資料:
使用“雙規”的程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后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
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
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并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
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
目前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
比如 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規
雙開和雙規的區別
法律分析:雙開和雙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兩者嚴重程度不同,雙規,就是按紀檢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屬于辦案的措施。雙開,就是問題查清了,依照法紀開除公職和黨籍,屬于處理結果;雙開是處理結果,顯然比屬于辦案措施的雙規嚴重。2、兩者所指意義不同,雙規: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干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雙開: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3、雙規是調查過程,雙開是處理結果。雙規是調查措施,其實也是保護措施。如果確定被雙規者有過失,那么就有可能做出雙開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雙規是什么意思?
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還有一個是監察部門對公務人員采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雙指",即: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
1、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條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2、出自《中共紀檢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28條,對象是黨員,雙規是指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由司法機關實施。實行雙規一般是對案件掌握一定線索和情況,雙規對象在期限內仍保留職務,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調查清楚再行處。
“雙規”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一個重要權限,也是一個常用的辦案措施,但其存在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嫌疑。它猶如一把“雙刃劍”,在剌向貪官污吏的同時,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無辜的黨員和群眾,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
什么是“雙規雙指”?
“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還有一個是監察部門對公務人員采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雙指",即: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