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的權利有什么(拆遷戶有哪些權利)
拆遷協議中的被安置人有什么權益
法律主觀: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需當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雖然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這就給被拆遷人單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應當屬于承租人所有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機會。為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在被拆遷人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未與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房屋拆遷補償與搬遷補償、停業損失等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參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為了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即便在知道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也僅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之間解決。而被拆遷人則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或者搬遷補助以及停業損失之后認為承租人應得的補償應自行向拆遷人主張而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認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戶有什么權利?
房屋拆遷工作涉及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他們是房屋拆遷的當事人。
房屋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有資格參與房屋拆遷活動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擁有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所有的個人和單位,所有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對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承租人有兩種類型:
1、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場價格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一、房屋拆遷人的權利有以下四點:
1.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相應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在裁決、仲裁或判決規定的期限期內仍未搬遷的,可以申請實施強遷。
二、房屋拆遷人的義務:
1、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拆遷補償安置;
2、協議簽訂后,在房屋被拆遷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實施拆房活動;
3、通知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含空關房屋所有人);
4、對無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的權利:
1、獲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2、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3、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被拆遷人、承租人的義務:在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拆遷戶有哪些合法權益?
拆遷可能涉及到的權益包括:1、土地使用權、2、房產權、3、居住權、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5、交通補貼、6、經濟作物方面的權益。
1、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企業和農民。
2、房產權:適用于擁有合法建筑的人和單位。對于個人來說,一般情況下,房產權指的就是有房產證。
3、居住權:適用于擁有住宅的居民。擁有住宅的居民如果與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達成“回遷協議”,在拆遷之后回遷之前的這段時間里,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有義務妥善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可以提供臨時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另外,如果達成的不是“回遷協議”,而是“房屋賠償協議”,那么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居民購買到新的住所之前,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同樣也有義務妥善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可以提供臨時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
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如果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提供的臨時住所距離孩子學校太遠,應該同時提供交通補貼。
5、交通補貼:如果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提供的臨時住所距離有固定工作單位和工作場所的成年人的工作地點太遠,應該同時提供交通補貼。
6、經濟作物方面的權益:主要適用于農民。
征收拆遷過程中,被征遷人在各個階段有哪些權利
一、知情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
1、預征知情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批復結果知情權: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行政機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農民;
3、土地補償知情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并征詢村民意見。
二、聽證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遷人均有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從590號令可知,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實踐中,很多被征遷人也知道自己享有聽證權,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認為即使舉行聽證會也是行政機關和村委會的一言堂,走個過場、形式而已,都漠視放棄了。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評估不是必經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據590號令的規定,評估機構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評估機構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帶來的后果就是評估出來的補償和被征收人自己預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動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屋已經被評估并且評估結果偏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享有異議的權利。即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還可以進一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在我們日常接待的咨詢中,經常聽到被征遷人遭受逼簽等行為,對被征遷人家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心理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所以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遇到上述情況時,被征遷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復議和訴訟的行為包括: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影響被拆遷人實際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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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的戶主同戶口人有何權利
2013年以后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拆遷都是以房屋面積為補償的標準。
被動遷房屋中的戶口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空掛戶、一種是實際居住人。往往實際操作案例中,實際居住人的補償受益要比空掛戶有利。具體參考如下;
動遷涉及利益是綜合計算的,動遷地區、時間不同,所受利益也不同。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積一起綜合考慮計算的。
具體補償費用如下: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