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銷和婚姻被宣告無效的區別
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
2、申請人范圍不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于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于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
對于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后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
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后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具體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婚姻。
綜上所述,婚姻撤銷和無效的區別在于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申請人范圍不同、申請時限不同、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二)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無效婚姻與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兩者有明顯的不同, 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3.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4.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的原因是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
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具體如下: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3、請求人不同。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綜上所述,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我們知道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組成家庭,也會有分為合法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在這其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不受法律認可保護的,雖然都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婚姻,但是還存在不一樣的。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相同點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2、婚姻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只違反當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1、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申請的當事人不同。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提出某一婚姻關系無效的申請。2、申請的時間不同。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無效婚姻在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著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為準。3、侵害的主體不同。可撤銷婚姻多數為違反私人利益的行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3、請求人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當事人請求撤銷
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