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前要了解哪些事項(訂立遺囑的形式及流程)
訂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這8點
訂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這8點
1、慎選見證人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同時,繼承編解釋規定: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喔的見證人。
故此,我們在訂立遺囑時應當選擇合適的見證人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見證人作證,有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
2、保留必要份額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編解釋規定]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
立遺 囑人只能通過遺囑處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他人的財產,比如通過囑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或者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則構成無權處分該部分遺囑無效。
4、財產變動后未訂立新的遺囑
民法典規定,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 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處分遺囑 中所涉及的財產,應當重新訂立遺囑,并對變更后的財產進行處理。
實務中曾有老人通過遺囑指定由子女之一繼承房屋,后又同意拆遷安置補償進行房屋置換,拆除原房屋后未再重新設立遺囑從而在老人去世后引發糾紛。法院在這個問題上認為置換的房屋系遺囑人立遺囑后新獲得的財產,且遺囑人并未明確表示標的物被拆遷后對價的處分方式作為遺囑的組成部分,進而未支持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理案涉房屋。
5、不建議設立夫妻共同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在實務中爭議較大,主要是共同遺囑的生效條件以及任意變更權的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訂立共同遺囑的雙方往往會在不同的時間亡故,在這個時間差內,十分容易發生權屬糾紛。
6、高齡遺囑人進行健康檢查
在遺囑繼承糾紛中,常有法定繼承人主張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因患病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而否定遺囑的效力的情況。
繼承編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 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建議高齡人士,尤其是此前曾患有嚴重疾病的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前前往正規的大型醫院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從而降低產生糾紛的風險。
7、數份遺囑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8、全程錄音錄像并保存原始載體
雖然錄音錄像本身是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但為了保證遺囑的有效性,建議采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等訂立形式時,也全程錄音錄像。
一方面用于證明遺囑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從側面證明當事人在設立遺囑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妥善保存儲存錄音錄像的原始載體以備不時之需。
立自書遺囑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2、遺囑的簽名。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立遺囑時注意事項有什么樣的內容
離遺囑時注意事項的內容: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立遺囑時應當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立遺囑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不得違反法律規定;4、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立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立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立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5、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該怎樣訂立遺囑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立房產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自書遺囑和代寫遺囑等書面遺囑都需要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并注明日期。
2、口頭遺囑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法律效力比書面遺囑和錄音所立的遺囑效力低,即可以用書面遺囑和錄音所立的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3、遺囑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房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4、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等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