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強奸未遂適用緩刑嗎
涉嫌強奸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 強奸罪 可以判 緩刑 嗎? 根據 刑法 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 對此應理解為: (1)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于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 刑罰 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 (2)對被判處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 數罪并罰 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并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里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 總的來說,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后積極退贓,在 羈押 期間遵守監管 法規 、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須不是 累犯 。換言之,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再次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以上情況,強奸犯罪是較嚴重的 刑事犯罪 ,一般不會判緩。 二、如何認定強奸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 器與幼女的生殖 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 同居 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4、“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 故意傷害罪 ”。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 強奸未遂 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 犯罪未遂 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犯強奸罪的都是不能適用緩刑,除非是存在特殊情況,讓強奸罪的犯罪分子符合了緩刑的條件,那么此時才有可能判刑的時候同時判緩刑。但要是本身就是構成了累犯的話,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看肯定是不能適用緩刑的。
強奸未遂可以判緩行嗎
法律分析:強奸未遂如果符合緩刑的條件可以處緩。緩刑的條件有:1.犯罪情節較輕;2.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有悔罪表現;5.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未遂,輕微傷以取保候審了也有被害人的諒解書能判緩刑嗎?有肝硬化,胃出血,可以判緩刑嗎
強奸未遂的,也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屬于犯罪未遂,且有被害人諒解的,應當從輕處罰,并可以爭取減輕處罰,并可以爭取緩刑。
至于有肝硬化、胃出血疾病的,與是否判緩刑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病情較重,經檢查不能收押服刑的,則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