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4.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主要有()A.主體要件B.行為要件C.違法
主體要件。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
1、作出行政行為的是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損害;
3、申請人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相關人。
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靶姓珓杖藛T”的范圍包括政府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政黨,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主體。行為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即職權行為。職權行為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即職權行為。職權行為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對相對人實施管理的單方面行為。行政公務人員作出的與職權行為無關的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引起國家行政賠償責任,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已承擔;國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引起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到民事賠償。違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是違法行政行為,只有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的職權行為違法并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要件,即行政機關的違法職權行為確實已經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且損害是直接損害,損害的大小和范圍可以確定。另外,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精神損害不具有物質賠付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
1、作出行政行為的是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損害;
3、申請人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相關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簡述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賠償起訴書、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則既包括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受上述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職務違法
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需要說明的是:
1、什么是違法;
2、什么是“執行職務”。
(1)“違法”應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執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工商管理部門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亦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
三、損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賠償這種因果關系,則行為人就無義務對損害后果負責。
擴展資料: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行政侵權行為
這是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包括三個要素:
1.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2.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3.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損害事實
這是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侵權行為的客觀損害。認定損害事實應注意以下幾點:
1.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
2.受損害的權益必須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3.損害事實包括物質損害事實、人身損害事實和精神損害事實。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2、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人員在執法中哪些侵害了公民的財產
行政人員在執法中侵害公民的財產有: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
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如下:(一) 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二)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三)損害事實。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于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四)因果關系。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法律主觀: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存在客觀的行政侵權行為,有損失結果的發生,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行政侵犯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二)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損害事實。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